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658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告 張錫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而前揭契約約定,兩造就前開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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