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 律師
籃健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之順利進行,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移審當日即民國98年4月9日裁定予以羈押3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98年6月24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情形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主文所示日期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湯國杰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