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92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金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其中貳萬玖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肆拾肆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參拾捌萬柒仟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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