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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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3號上訴人雷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麒瑾 被上訴人 郭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就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第三項請求於指定報紙及Instagram網頁刊登判決當事人欄及主文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