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43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債務人 施煥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無照駕駛0076-XE車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8年7月11日15時許,於臺東市○○路○○路口處,撞擊第三人 李王錦貴 致死,經債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第三人李王錦貴之法定繼承人共4人賠付總計新臺幣150萬元,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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