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郭淑
鍾 媛媛 鍾銘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第三人 鐘孟祥 於民國89年8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至今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未清償,又第三人於民國92年10月2日死亡,債務人等為其繼承人,爰聲請對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