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44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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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1449號
原   告 安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1449號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營業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牌照貳面
及行車執照壹張。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4日以其所有營業
小客車一輛,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由原告領用汽車行車
執照一張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二面,交予被
告使用,並簽定台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
書,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並繳納管理服務費新臺幣(下同)
1200元及各項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款及違規罰款,並約定當
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被告應將行車執照及號牌二面交予原
告向監理單位機關辦理繳銷。詎被告自96年7月4日起,即拒
不繳納行政管理費,亦未繳納保險及違規罰單,以上均由原
告墊付,迄今已累欠7830元,經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終止雙方契約及償還積欠之稅金、保險費及管理費,被告
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營
業小客車220-NS號牌照兩面及其行車執照一張。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件影本各乙件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上開主張
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營業小客
車車牌號碼000-00號之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張,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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