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2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6年度偵字第8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
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