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72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非財產權關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審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
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查報相對人財產資料,若有賸餘始得指定由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若無賸餘,請聲請人查報其他適合管理之第三人作為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