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7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7222號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