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判決 97年度斗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斗交簡第193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6年4月1日,駕駛車號0000-00號自
小貨車,沿彰化縣○○鎮○○路自西向東行駛,途經該路3
段59號前,疏未注意前方由訴外人 黃春 所駕駛之FI-5991號
自小貨車及原告駕駛之5196-MA號自小客車,正於前方等停
紅燈,而自後追撞該車,致原告受有頭枕部挫傷及頭部外傷
並腦震盪等損害,被告因此經檢察官偵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為此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
下同)302,000元(含醫療費、看護費6千元,喪失勞動能力
損害9千元、精神慰撫金12萬元、汽車修理費16萬7千元),
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上開過
失傷害犯行,經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51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後,業經本院於96年8月27日以96年度斗交簡字第193號刑
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並已
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原告遲
至97年4月10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
應予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
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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