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瑞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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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瑞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瑞小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訴訟代理人 周興南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七五,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之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