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七四號
聲請人隆易皮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