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74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俊傑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3,738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