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1號上訴人 宋云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一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324元(即依上訴人106年12月26日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之上訴聲明,本訴部分上訴利益230,324元加計反訴部分上訴利益470,000元,為700,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陳得利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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