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全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全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全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吳全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