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張元弘 被告 林耀賢 上列被告林耀賢因過失傷害案件(103簡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黃乃瑩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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