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72號原告空軍第二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鄧恩憐 訴訟代理人 劉聖彥
孫有寬 被告 蔡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訂108年1月31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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