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95號原告 蘇宇家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郭小如 律師被告 黃恭亮 兼法定代理人 徐雷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 徐萍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