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 邱鄭美蓉 訴訟代理人 邱淑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於辦理掛失止付後,已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