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楊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春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斗六簡易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按即本院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調字第99號清償借款調解事件),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本件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51,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