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4號反訴原告 何欽賜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吳建龍 間請求返還工程報酬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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