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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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3號原告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訴訟代理人 鄭錦榮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設計委任書其他約定事項第6條、工程契約書第15條(本院卷第15頁、第23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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