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48號原告 謝巧慧 被告 陳信宏
陳漢政
廖偉豪
PHAMDINHGIAP(中文譯名: 范庭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主張被告 林正偉范振聰吳格林王信邦陳耀清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等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林正偉、范振聰、吳格林、王信邦、陳耀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思大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麗芳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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