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25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乙女(即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人
甲男(即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男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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