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9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被告 陳信豪
單思達
余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共同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面積為6493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測量為主)之廢棄物移除,並共同將土地恢復原狀後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占用土地面積價值為斷,則依原告陳報占用面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881,800元【計算式:占用系爭土地面積6,493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600元=16,881,800元】;另請求被告連帶應給付不當得利870,828元本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927元部分,核屬前開聲明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8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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