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1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章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佳伶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