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22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朱素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下同)094年09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096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18,930元未為清償(含年費1,237元、消費款258,695元、已到期之利息28,998元及違約金30,0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58,695元自096年04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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