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15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尚宇恩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5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尚宇恩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伍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尚宇恩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規定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之罪。爰審酌被告罔顧國民應盡之義務,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所為自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之動機、情節、家庭經濟狀況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523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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