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61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吳信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㈠本金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肆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收取新臺幣參仟元之違約金;㈡本金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收取新臺幣參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㈠緣債務人吳信樺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起向聲請人借款
6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49%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
㈡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0年4月10即未依約攤還,迭經
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7543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㈢緣債務人吳信樺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起向聲請人借款
56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最高連續收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
㈣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0年4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32231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