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52號聲請人 黃志哲 (即 黃有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賴竺君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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