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思婕
被 告 何芯柔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2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7月16日上午9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30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37萬
元,雙方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7月25日起至103年1月
25日止,按年息7.5%固定計息,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如有遲延履行時,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之違約金。
詎被告自101年12月26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其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及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
合計3,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