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 楊蕎妃 兼訴訟代理人 陳泯羱 被上訴人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惠娟 訴訟代理人 陳建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姚水文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