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葉明秋 送達代收人 林郁唯 被告 楊瑞仙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易字第893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月15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893號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照上述規定,本院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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