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進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進禧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合計淨重21.98公克(純質淨重11.6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7893公克),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刑法第38條、第40條於民國94年2月2日雖經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起生效,然依前開說明,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仍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0條規定。則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91年間因施用海洛因犯行,經依本院91年度毒聲字第10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92年度毒聲字第76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被告前另於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前之92年7月間因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為警於92年7月14日晚間8時許,在南投縣○○鎮○○路○段○○巷○弄○○號前查獲,並當場扣得白色粉末9包、透明結晶1包等物,而此部分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併入前述強制戒治案件,而於92年8月18日暫予簽結,嗣因前述強制戒治執行成效良好,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21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3年1月29日出所,至93年8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02號、第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658號、93年度戒毒偵字第103號卷宗無訛,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9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1.98公克、純質淨重11.67公克,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處罰規定,係於被告行為後之民國98年5月20日始修正公布),透明結晶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7714公克),此有南投縣警察局草屯警察分局草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押物照片8張、扣押物品清單2份、法務部調查局92年8月2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6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30600112號鑑驗書各
1份附卷可稽,被告亦坦承該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供其犯上揭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盛裝該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合計淨重21.98公克,│純質淨重11.67││││含用以盛裝之包裝袋9只)│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7714公克,│送驗淨重1.7893││││含用以盛裝之包裝袋1只)│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