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債權人申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紀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據債權人提出之發票所載日期,部分請求金額尚未屆期,請補正該部分金額請求依據,如兩造契約或催告履行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