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華軍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華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10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0、3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詮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0日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及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09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卷第63、189、191頁)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報告1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香菸1支(未秤重)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0日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109偵-0373)(109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卷第191頁)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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