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 林享樺
林景琪 訴訟代理人 林增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蓮鴻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民國107年度之財務報表、營業所得稅申報書、帳冊、憑證等交付與原告,其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惟原告因被告交付上開文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應於上開期限內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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