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劉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政助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000元【計算式:170㎡×4,800元=81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