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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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陳志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祥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路○段○○○巷○號建物之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