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陸軍東引地區指揮部代表人 陳明華 訴訟代理人 陳冠勳
陳哲儀 李彥璋 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述期限內補繳。
二、查原告起訴時,僅於行政訴訟起訴狀載明原告為「陸軍東引地區指揮部」,代表人為「陳明華」,未於起訴狀內檢附原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到院,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予補正原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韓靜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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