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文紹 代理人 黃志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表:
一、聲請人稱於民國99年間曾與板信商業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請說明其有何無法負擔該行所提每期還款新臺幣7,676元方案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說明自102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現任職何處及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聲請人之99年、102年、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攤之計算方式。又該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載支出「每月租車費1萬5,000元」及「房租5,000元」之繳費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