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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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名江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信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信璇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64,521元(按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乃請求原判決廢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