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30號原告 王名江 被告 賴信璇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