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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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榕具保人鍾淑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110年度執字第3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淑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柒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威榕(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7萬元,由具保人鍾淑媛(下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足憑。又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分別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拘提函(稿)、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函暨檢還之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以,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旻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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