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居妤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67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貳伍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居妤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5月21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件扣案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毛重0.2554公克),經員警以台塑生技之毒品檢驗試劑檢驗初步鑑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現場鑑驗照片(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176號卷第25頁、27頁)在卷可查,被告於偵訊中亦供稱上開扣案物是甲基安非他命(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77號卷第1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同沒收銷燬之。而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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