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扣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扣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犯罪嫌疑人即應受扣押裁定人莊嘉賓
劉逸寧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莊嘉賓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扣押應受扣押裁定人即犯罪嫌疑人之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嘉賓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均准予扣押。
劉逸寧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均准予扣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扣押人即犯罪嫌疑人莊嘉賓、劉逸寧為增加音圓公司所生產製造之電腦伴唱機內建置之歌曲數量,以擴展音圓公司伴唱機銷售業務,明知相關歌曲係由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專屬授權之錄音著作,竟擅自於網路上下載相關歌曲之原聲原影檔,而以編曲軟體製作指定歌曲之MIDI檔,並燒製成光碟寄送與音圓公司伴唱機經銷商,再由各經銷商以將光碟內之侵權歌曲檔直接灌錄至音圓電腦伴唱機內,或上傳儲存於google或mega等雲端硬碟內等方式,提供與購買音圓電腦伴唱機之客戶,任由客戶上網下載前述侵權歌曲檔,復自行灌錄至音圓電腦伴唱機內,犯罪嫌疑人莊嘉賓、劉逸寧所侵權之歌曲至少有8,480首,均應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每首歌曲以最低新臺幣(下同)12萬6,000元之專屬授權費用計算,犯罪所得至少10億6,848萬元,為保全追徵,有聲請扣押之必要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33條之1第1項、第133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為達遏抑犯罪之一般及特別預防效果,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執行之保全扣押,乃有效剝奪不法利得之手段。保全扣押裁定,係一項暫時之保全執行名義,效果僅止於財產之禁止處分,而非永久剝奪,目的在於確保實體判決之將來執行,其屬不法利得剝奪之程序事項規定,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並非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實體審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24號、108年度台抗字第714號、107年度台抗字第1125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5658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如依卷內證據已足令人相信若無保全措施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即得裁定扣押相關財產,此與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證據,需達無合理懷疑程度者,尚有不同。
三、經查:㈠程序部分:
依卷內資料顯示,犯罪嫌疑人莊嘉賓、劉逸寧之住所均在本院轄區內,倘其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偵查後起訴,本院應有管轄權。又本案係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莊嘉賓、劉逸寧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財產,依聲請意旨所示,扣押目的係在保全將來追徵之執行。而聲請書復已載明案由、應受扣押裁定之人及扣押標的等法定應記載事項。是核本案聲請,程序上自屬適法,應予受理。
㈡實體部分:
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暨所附聲請資料(依偵查不公開,爰不於此詳細載明),犯罪嫌疑人莊嘉賓、劉逸寧於本案犯罪所得至少10億6,848萬元,從而本案聲請人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莊嘉賓、劉逸寧如附表一、附表二之建物及土地,以作為本案犯罪所得「替代價額之沒收」之扣押標的,乃為確保追徵,自符扣押必要性之因素,且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價值計算方式,合計扣押財產價值未逾10億6,848萬元,是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有過苛之虞。是本案將來確有判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及沒收不能或不宜執行時之追徵其價額之可能性,及考量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具有移轉或處分予他人之特性,而有隱匿或移轉以規避追徵程序,致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澈底剝奪不法利得,應有保全追徵之必要性。而扣押效果僅止於財產之禁止處分,而非永久剝奪,目的在於確保實體判決之將來執行。從而,聲請人請求扣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財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不得逾112年11月20日18時止,逾期不得執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第133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附表一:編號所有權人標的權利範圍1莊嘉賓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建物全部1分之12莊嘉賓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1分之13莊嘉賓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1分之1附表二:
編號所有權人標的權利範圍1劉逸寧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1分之12劉逸寧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1分之13劉逸寧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1分之14劉逸寧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