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7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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