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竹交簡字第1272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政章
法官李毓華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