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聲字第29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戊○○
樓丁○○
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所為之97年度票字第221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敏郎